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使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院全日制在校的普通专科学生(含五制高职学生中第四、五年级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参照我院所在地盐城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参考标准。
1、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450元~350元。
2、困 难:家庭人均月收入350元~250元。
3、特殊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250元以下。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制度
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各班生活委员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组,负责该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复议工作。
4、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该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公示。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必须),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充分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组复议,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年级(或专业)申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资格复查
学院和系每学年将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
七、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